国内著名寻人寻亲网站  
千城寻人合作社理事网站 本站简介 | 联系方法 | 设为首页 | 收藏本站
首页 | 分类启事 | 寻人登记 | 咨询服务 | 帮助 | 资讯 | 亲情博客 | 联盟 | 志愿者招募 | 留言簿 | 下载 | 关于我们
   
  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>> 寻人信息 >> 咨询服务 >> 正文
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
2003-09-20 13:55:26 来源:不详 作者:佚名


公安、民政、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密切配合,做好被解救妇女、儿童的善后安置工作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。对被解救回的未成年人,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接收并认真履行抚养义务。拒绝接收,拒不履行抚养义务,构成犯罪的,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七、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,预防拐卖妇女、儿童犯罪发生。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“打拐”专项斗争,及时发现问题,总结经验教训,动员全社会的力量,开展群防群治,长抓不懈,从根本上预防拐卖妇女、儿童犯罪的发生。公安、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、暂住人口、流动人口登记、婚姻登记、收养登记等各项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堵塞漏洞。妇联等组织要积极维护妇女、儿童的合法权益,对妇女进行宣传教育,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,不断增强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。

各地接到本通知后,应当立即部署贯彻执行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全国妇联。
9 7 3 1 2 3 4 8 :
(编辑:往事如风)
【 责任编辑:德 村 】     
>> 关于 咨询服务 的相关资讯:
·悬赏寻人有点悬 (2008-03-14)
·温度·态度·2008 (2008-01-17)
·寻人应该避免的误区(之三) (2007-12-27)
·寻人应该避免的误区(之二) (2007-12-26)
·寻人应该避免的误区(之一) (2007-12-18)
【我来说两句】:
 
本站简介 | 联系方法 | 收费标准 | 免责声明 | 成功案例 | 加盟合作 | 网站纪事 | 分支机构 | 友情链接
千城寻人合作社理事网站标志版权所有 © 2003-2008 中国联合寻人网(中国联寻)
Copyright © 2003-2008 XRQS.Net(CHINA UNISEEK).All rights reserved.
China UniSeek Ver7.02, 苏ICP备05004407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