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?xml version="1.0" encoding="UTF-8" standalone="yes"?>
<?xml-stylesheet type="text/xsl" href="css/rss.xslt"?>
<rss version="2.0" xmlns:dc="http://purl.org/dc/elements/1.1/" xmlns:trackback="http://madskills.com/public/xml/rss/module/trackback/" xmlns:wfw="http://wellformedweb.org/CommentAPI/" xmlns:slash="http://purl.org/rss/1.0/modules/slash/"><channel><title>德村博客</title><link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</link><description>中国联合寻人网</description><generator>RainbowSoft Studio Z-Blog 1.8 Walle Build 100427</generator><language>zh-CN</language><copyright>版权所有  中国联合寻人网 WWW.XRQS.NET.联系电话：13115161000，Email：hoolarlar@163.com，QQ：24090629. 本站备案登记号：苏ICP备05004407号，</copyright><pubDate>Tue, 10 Aug 2010 16:35:58 +0800</pubDate><item><title>“得失之间”的思考</title><author>decun@163.com (德村)</author><link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5.html</link><pubDate>Tue, 10 Aug 2010 16:31:25 +0800</pubDate><guid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5.html</guid><description><![CDATA[<p>★ 德村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&#160; 2010年8月9日20：30，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（CCTV-2）“经济与法”栏目播放了题为“得失之间”的节目，专题介绍了郑州市失而复得公司（失而复得网）开展有偿招领的情况和引起的争议。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从报道来看，有关方面的看法是：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1、客户：大部分反对失物招领收费，只有1-2人感谢；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2、公司主办者杨先生：有偿失物招领是合法经营，应该收费，必须收费；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3、工商部门：因为没有禁止该公司运行的法律依据，所以才发了营业执照；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4、公安部门：如果发现公司有和小偷相勾结的行为，就需要查处（现在还没有发现）；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5、学者：公司可以运行，但要加强管理；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6、失物提供者：赞成有这样的公司。（其实他们是站着说话腰不疼：既不是自己丢掉了的东西，而且有幸拾到东西提供给公司还会有所报酬，呵呵..）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7、CCTV 的看法：还是提倡失物招领公益服务，当然多一两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，也不会颠覆我们的拾金不昧的传统；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德村本人看法：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有偿失物招领是游走于传统道德（拾金不昧）与现代商业（市场经济）之间、正当经营（守法）与犯罪行为（小偷）之间的边缘项目，入行应当谨慎。</p>]]></description><category>生活资讯</category><comment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5.html#comment</comments><wfw:comment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</wfw:comment><wfw:commentRs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feed.asp?cmt=75</wfw:commentRss><trackback:ping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cmd.asp?act=tb&amp;id=75&amp;key=b5b1166e</trackback:ping></item><item><title>藤与树的比喻对象问题</title><author>decun@163.com (德村)</author><link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4.html</link><pubDate>Sat, 07 Aug 2010 17:42:10 +0800</pubDate><guid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4.html</guid><description><![CDATA[<p>● 德村</p>  <p>&#160;</p>  <p>一般来说，人们经常把男人比作树，把女人比作藤，男人阳刚、挺拔、勇敢，女人柔弱、缠绵、多情。</p>  <p>但是，事情有时往往不是绝对的。在电影《刘三姐》（长春电影制片厂1960年版）中有一段刘三姐唱的山歌叫《世上哪有树缠藤》，我觉得这里的“藤”和“树”的含义可能需要再推敲推敲：“男人被比作藤，女人被比作树”才是可以理解得通的。</p>  <p>这首山歌的内容是：</p>  <p>山中只见藤缠树，    <br />世上哪见树缠藤；     <br />青藤若是不缠树，     <br />枉过一春又一春。     <br />    <br />竹子当收你不收，     <br />笋子当留你不留；     <br />绣球当捡你不捡，     <br />空留两手捡忧愁。     <br />    <br />这是刘三姐在阿牛哥面前表白爱情时唱的山歌。很明显，刘三姐唱这首歌的意思是说：世上只有男求女，哪有女的追男的呢？你既有心于我，我也有意于你，现在到了该明确表白的时候，你还不主动说出来，难道要等错失良机而后悔吗？显然，这里的藤和树就是一个自然现象的比喻，并没有柔弱、缠绵、阳刚、挺拔之类的含义，而且比喻的对象和我们通常的理解正好相反。这可能是少数民族文化和习惯的不同而带来的差异。</p>  <p>实际上，我们在另外一首少数民族的歌曲中，也能发现这样的情况。在大家很熟悉的的歌曲《月光下的凤尾竹》（倪维德词，施光南曲）里就有一句歌词叫做“野藤莫缠槟榔树”，歌词全部内容是这样的： </p>  <p>月光啊下面的凤尾竹哟    <br />轻柔啊美丽像绿色的雾哟     <br />竹楼里的好姑娘     <br />光彩夺目像夜明珠听啊     <br />多少深情的葫芦笙     <br />对你倾诉着心中的爱慕     <br />哎金孔雀般的好姑娘     <br />为什么不打开哎你的窗户 </p>  <p>月光下的凤尾竹    <br />轻柔啊美丽像绿色的雾哟     <br />竹楼里的好姑娘     <br />歌声啊甜润像果子露     <br />痴情的小伙子     <br />野藤莫缠槟榔树     <br />姑娘啊我的心已经属于人     <br />金孔雀要配金马鹿 </p>  <p>月光下的凤尾竹    <br />轻柔啊美丽像绿色的雾哟     <br />竹楼里的好姑娘     <br />为谁敞开门又开窗户     <br />哦是农科站的小岩鹏     <br />摘走这颗夜明珠哎     <br />金孔雀跟着金马鹿     <br />一起啊走向那绿色的雾哎</p>  <p>在这首歌里，通过“野藤莫缠槟榔树”、“金孔雀要配金马鹿”这样形象的比喻，婉转的告诉“痴情的”小伙子不要再缠着姑娘了，姑娘已经有了心上人，那就是农科站的那个技术员。在此，“藤”与“树”的比喻对象同样也不能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。</p>  <p>当然，也有朋友提出这样的看法，说：刘三姐《世上哪有树缠藤》这首歌前4句是自言自语的唱给自己听的，属于自己内心的认识和想法，后4句才是唱给阿牛哥听的，这样，“藤”就自然比喻为女、“树”比喻为男了。这样理解当然也可以勉强说得通，但是，在《月光下的凤尾竹》这首歌里，藤与树的比喻对象与我们的通常理解仍然是相反。</p>  <p>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、多民族的国家，“藤”与“树”的喻义究竟是什么？这恐怕是要结合具体情况、参考各地的风俗习惯才能确定的，不可一概而论。</p>  <p>（德村原创，谢绝转载！刘德志。）</p>]]></description><category>德村随笔</category><comment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4.html#comment</comments><wfw:comment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</wfw:comment><wfw:commentRs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feed.asp?cmt=74</wfw:commentRss><trackback:ping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cmd.asp?act=tb&amp;id=74&amp;key=41d0a047</trackback:ping></item><item><title>寻人扑克：创意与贡献</title><author>decun@163.com (德村)</author><link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3.html</link><pubDate>Sun, 01 Aug 2010 13:27:36 +0800</pubDate><guid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3.html</guid><description><![CDATA[<p>德村/文</p>  <p>&#160;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自从2006年春本站和寻人启事网（现沈浩寻人网）共同启动寻人扑克寻人行动计划（又称“寻人扑克万里行”）以来，短短5年时间已经取得了成功寻找到32人的喜人成绩。随着各大媒体对寻人扑克寻人活动的报导，最近，有细心的网友对“寻人扑克究竟是谁的创意”提出疑问（参见：<a title="http://tieba.baidu.com/f?kz=844862154" href="http://tieba.baidu.com/f?kz=844862154">http://tieba.baidu.com/f?kz=844862154</a>），在此，我们很乐意对此问题作一些解释和说明，与广大网友分享我们的喜悦。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<strong>该网友的疑问是：</strong></p>  <p><strong>&#160;&#160;&#160; </strong><em>“寻人扑克，究竟是谁的创意？？看到过很多版本的报道，有点胡涂了，是沈浩还是刘德志？下面是报道原文，网民看一下，帮助判断一下：    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 刘德志想，互联网在一些发达地区蓬勃兴起，而在偏僻的边远地区，有互联网的人家凤毛磷角，寻人网发挥不了多大作用。而偏远地区失踪的人不在少数，如果有其他什么办法，让他们也能参与进来，寻找的范围就会扩大，失踪的人就会多点希望。刘德志苦思冥想了好一阵子，仍想不出好的招来。2005年冬，他受美军用扑克通缉他们要抓捕的战犯中受到启发，决定制作并发布一种寻人扑克，因为扑克是一种常用的休闲、益智的娱乐工具，还可以重复使用，而且便于携带保存。他把自己的想法通过电话和寻人启事网的站长沈浩一说，没想到两人一拍即合。     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 另一种说法；     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&#160; 38岁的沈浩从不打牌，不过，这并不妨碍他从扑克牌上寻找想法。     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&#160; 沈浩早在2001年便建立了一家寻人网站。2005年10月下旬，他接受了一个替人寻找亲生父母的委托，在从武汉返回滁州的火车上，他看到有人打扑克，不由眼前一亮：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中，美军曾用扑克牌通缉他们要抓捕的战犯；相较网络，扑克更易将信息传递到边远、贫穷的地方。     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&#160; 但沈浩认为，自己是按当初签署的协议格式执行。     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&#160; 不过，这10000副扑克并未进入流通市场，沈浩也还未考虑如何将让它传到偏远的地区。一部分寻子扑克被寄给了参与的家长、各地的媒体，全国失踪人群爱心大搜索活动……。”</em>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<strong>针对该网友的疑问，沈浩已经明确回复：</strong></p>  <p>&#160; <em>&#160; “这副扑克，是沈浩与刘德志两个网站的联合出品。两个网站的站长为了这副扑克的创意，讨论了三个月之久。有空看一下沈浩的博客。2006年沈浩就已源源本本在博客里写了寻人扑克背后的故事。”</em></p>  <p><em>&#160;&#160;&#160; </em><strong>根据沈浩博客“<a href="http://blog.sina.com.cn/s/blog_4b8ace92010006yn.html" target="_blank">扑克缘起——寻子扑克背后的故事</a>（序）(2006-12-08 15:02:11) ”所记述</strong><em>：</em></p>  <p><em>&#160;&#160;&#160; “……我知道网络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，也存在着不小的局限性。在农村、山区，就是网络的盲区。我在京山县寻访的时候，四个失子家庭无一了解网络。如果仅仅通过网络去帮助失踪者家庭寻人，可能还远远不够。我一直在寻找一种可以将这些寻人信息传播到网络之外的合适载体。     <br /> 当晚，我在线上把我的想法告诉了联合寻人网的站长德村。德村非常赞同我的想法。原来，他与我一样，也把目光盯上了扑克牌通缉令。”（注：德村是刘徳志的笔名和网名）</em></p>  <p><strong>&#160;&#160;&#160; 在此，我想进一步说明的是：</strong>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首先，感谢这位网友对此问题的深入关注和研究；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其次，网友们看到媒体报导时表述上的一些差别，大部分是源于记者写稿的方便，小部分是因为少数记者的“疏忽”。无论在哪篇文章中，记者都不可能也不需要因为“寻人扑克创意”的来龙去脉而占用较多篇幅以致冲淡了文章的主题；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再次，关于寻人扑克究竟是刘徳志的创意还是沈浩的创意，严格说是该两人的共同创意更合适。没有该两人的共同努力，寻人扑克不会发展到今天这个形势，至少不会有今天这样成功。  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 当初，也就是2005年冬季，在没有明确沟通之前，其实两人都已经对扑克寻人进行了设想和构思，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。由于两人已经对寻人扑克有所思考，所以才能在明确沟通时到达一拍即合！因为既没有考虑要申报专利、也没有考虑参与什么创意评奖，所以，“究竟谁是第一创意人”当时并没有认真推敲，而现在考究这个问题似乎也已经没有必要。如果多年以后，有关寻人行业协会组织（如果有此组织的话）要给此创意颁发一个什么寻人创意奖的话，这个奖项应该是刘徳志和沈浩两人共同所得，谁的名字在前、谁的名字在后我看都可以；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第四，需要说明的是，因为工作的关系，沈浩在“寻人扑克行动计划”的具体事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。由于他坚持亲临活动现场，媒体对他的关注和报道自然多一些，这也是正常的。如果以后有网友问到“寻人扑克，刘徳志和沈浩谁的贡献更大一些？”我的回答是：沈浩。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我们期待有更多网友询问有关寻人扑克的问题……。</p>]]></description><category>网站事务</category><comment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3.html#comment</comments><wfw:comment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</wfw:comment><wfw:commentRs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feed.asp?cmt=73</wfw:commentRss><trackback:ping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cmd.asp?act=tb&amp;id=73&amp;key=cbe9ab27</trackback:ping></item><item><title>如何选择一个好的寻人网站帮助寻人？</title><author>decun@163.com (德村)</author><link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2.html</link><pubDate>Fri, 23 Jul 2010 17:20:03 +0800</pubDate><guid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2.html</guid><description><![CDATA[<p>&#160;&#160;&#160; ●○ 德村</p>  <p>&#160;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现在的寻人网站“来头”和“气势”似乎一个比一个大、一个比一个有实力有NB了！一些刚建1~2年甚至不到半年的寻人网站，就宣称自己是中国XX第一寻人网，不仅合作单位众多，而且访问量“很了得”；不仅人数众多（志愿者多达5位数），而且“成功率高”，神通广大得很；不仅表扬与自我表扬相结合，而且也敢在百度百科里面创建有关的条目……，让我们这些认认真真、踏踏实实建了7~8年的寻人网站“自叹弗如、深感落后”！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按说，他们有这样的“雄心壮志和远大目标”也不是什么坏事，人们做任何事情总是要有一点热情！至少，他们这样做让失踪者家庭多少看到了一线“希望”的存在。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但是，我们又经常会听到失踪者家人抱怨，说不知道应该选择哪个寻人网站好？或者说在XX寻人网站有上当受骗的感觉！我想，失踪者家人的这些感受是真的。实际上，不仅他们真假难辨，就连我们有时也很难一下子就识别；不仅他们会上当受骗，就连我们也会受到这些“后起之秀”的“忠告”…。好在，我们并不在乎这些。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话扯远了，还是言归正传。如何选择一个好的寻人网站帮助寻人？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 以我的看法，要选择一个（或者几个）好的寻人网站帮助寻人，必须要做到对这个网站知根知底，否则，很难保证服务质量。具体的起码应该注意了解以下几个方面：</p>  <p>1、网站主办者是谁？目前，绝大多数独立寻人网站都是个人办的。俗话说，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。如果失踪者家人连这个寻人网站站长是谁都不知道，难免不会出现把一个很重要的事情交给了一个小混混去办的情况；</p>  <p>2、网站的具体地址在哪？一个网站的好坏，与网站知名度、网站设计、服务器、网站运营管理模式等因素有关，不管在什么地方办公，对网站的访问应该不会有太大影响。但是，如果一个寻人网站连自己具体的、真实的地址也不敢（或者不愿意）公开，仅仅留一些手机号码或者QQ号码、Email作为联系方法，失踪者家庭就应该多考虑考虑了；</p>  <p>3、网站办站时间？网站建站时间长一些，经验总是要多一些。如果一个网站才办1年就取得了惊人的成绩，就需要认真考虑考虑了。关于网站办站时间，不能单看该网站的自我介绍，还要看该网站国际域名的注册时间，国际域名的注册时间一般是准确的。</p>  <p>……</p>]]></description><category>网站事务</category><comment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2.html#comment</comments><wfw:comment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</wfw:comment><wfw:commentRs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feed.asp?cmt=72</wfw:commentRss><trackback:ping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cmd.asp?act=tb&amp;id=72&amp;key=8c666f8f</trackback:ping></item><item><title>一个油桶斤十七，连油带桶二斤一：为什么是空桶？</title><author>decun@163.com (德村)</author><link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1.html</link><pubDate>Thu, 22 Jul 2010 14:43:00 +0800</pubDate><guid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1.html</guid><description><![CDATA[<p>电影《刘三姐》里面有这样一段对歌的歌词：</p>  <p>&#160;&#160;&#160;&#160;&#160; 罗秀才：   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&#160;&#160; 一个油桶斤十七，连油带桶二斤一，&#160;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&#160;&#160; 若是你能猜得中，我把香油送给你。&#160;&#160;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&#160;&#160; 刘三姐：    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&#160;&#160; 你娘养你这样乖，拿个空桶给我猜，     <br />&#160;&#160;&#160;&#160;&#160; 送你回家去装酒，几时想喝几时筛。&#160; </p>  <p>为什么刘三姐说是空桶呢？</p>  <p>原来，因为古时候的重量计单位是十六两为一斤，十七两就为一斤一两，“斤十七”就是“一斤十七两”也就是二斤一两。所以没有油，是空桶。</p>]]></description><category>德村随笔</category><comment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1.html#comment</comments><wfw:comment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</wfw:comment><wfw:commentRs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feed.asp?cmt=71</wfw:commentRss><trackback:ping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cmd.asp?act=tb&amp;id=71&amp;key=290273fd</trackback:ping></item><item><title>2009寻人网站测评指标解释</title><author>decun@163.com (德村)</author><link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0.html</link><pubDate>Sun, 16 May 2010 10:11:41 +0800</pubDate><guid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0.html</guid><description><![CDATA[<p>2009寻人网站测评指标解释 </p>  <p>德村/文</p>  <p>一、网站信息   <br />网站基本信息是客户认识网站、选择网站服务的重要依据。把真实的信息以真实的面目公布于众，反映了网站建设者做人的基本准则。本项主要考量网站基本信息是否公开透明、是否实事求是、是否夸大其词，如有不实介绍、没有真实地址、或者有隐瞒内容，应当扣分；    <br />本项是诚信经营的一部分。    <br />二、基本服务    <br />本项是网站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。认真做好基本服务工作，体现了网站对客户负责、踏实服务、用心服务、精益求精的作风，也是网站质量高低的表现之一；    <br />三、在线服务    <br />在线服务是方便用户、快捷服务的基本要求，体现了网络的快捷性和为客户着想的理念；    <br />四、用户参与    <br />做好用户意见的收集和反馈，是提高服务质量、促进网站发展的重要环节。    <br />五、网站设计    <br />网站页面代表了网站的脸面，是网站形象的重要体现。在目前寻人网站建设初期，注重网站建设质量，提升寻人网站水平非常迫切。    <br />由于网站建设是一个需要日常完善的、繁琐的技术工作，适当增加分值。    <br />六、特色与创新    <br />寻人网站如何发展需要大家的集思广益。针对目前寻人网站抄袭严重、无正确的寻人理念、随便建一个垃圾网站就开展寻人、糊弄寻人者、耽误寻人家庭的情况，必须对寻人工作的创新与特色进行考量；    <br />七、网站知名度和诚信度    <br />根据我们对寻人网站建设情况的调研，很多网站从建立到关闭或者转向其他经营不超过3年，一般以4年为分界线。因此，我们对网站建设满4年（虚5年）的进行加分；    <br />根据网络寻人的特点，我们对网站在两大中文搜索引擎“寻人”行业中的排名提出加分，目的是把最好的网站推荐给寻人家庭，以助他们早日团圆；    <br />关于诚信经营问题，其实这是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，而对于寻人、寻亲来说，面对寻人家庭亲人的失踪和他们撕心裂肺的痛苦，诚信服务更为重要。任何不诚实的、损人利己的行动都是不道德的！ </p>  <p>德村寻人研究室   <br />2010-5-15</p>]]></description><category>网站事务</category><comment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70.html#comment</comments><wfw:comment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</wfw:comment><wfw:commentRs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feed.asp?cmt=70</wfw:commentRss><trackback:ping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cmd.asp?act=tb&amp;id=70&amp;key=9cf1c40b</trackback:ping></item><item><title>两次上诉 5万悬赏没着落 (转)</title><author>decun@163.com (德村)</author><link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9.html</link><pubDate>Thu, 06 May 2010 23:24:06 +0800</pubDate><guid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9.html</guid><description><![CDATA[<p> 昨日，一起关于悬赏广告的纠纷案件在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原告张洪英，是6岁儿童龙龙（化名）的母亲；被告冯仁全，是一名被拐儿童的家长。曾协助警方破案的龙龙及张洪英，要求被告按照当时张贴的悬赏广告，支付5万元赏金。值得一提的是，原告张洪英的诉讼代理人，正是曾经两度上诉要求冯仁全兑付赏金的张扬（化名）。</p>  <p><strong>两次上诉 5万悬赏没着落</strong></p>  <p> 其实，一年前，张扬就曾作为原告提起诉讼，要求冯仁全支付悬赏广告中承诺的5万元。</p>  <p> 张扬称，2008年8月，他在青羊区苏坡乡发现众多家长的寻人启事和警方悬赏广告。其中，包括被拐儿童家长冯仁全的悬赏广告。之后，张扬自行寻找被拐儿童下落。8月20日，他在双流九江打听到丢失的4岁儿童龙龙已经返回家中，并向媒体提供线索。第二天，张扬与记者一同前往龙龙家中了解情况，得知拐骗龙龙的人正是警方悬赏广告中的犯罪嫌疑人，并告知冯仁全。</p>  <p> 据了解，曾经被拐骗至福建的龙龙，因为身体原因，被犯罪嫌疑人送回成都后丢在路边。后来，龙龙在警方的帮助下才找到家人。经过警方的耐心沟通，龙龙及母亲张洪英答应协助警方破案。后来，依靠龙龙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住址等关键信息，警方一举破获这起团伙拐卖案件，冯仁全被拐的孩子也被找回。事后，张扬向冯仁全要求支付5万元的悬赏奖金未果。在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，法院审理认为张扬并没有完成悬赏广告中所要求的特定行为，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张扬不服判决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，但经不公开开庭审理，法院作出“驳回上诉，维持原判”的判决。关于此事，国内多家媒体曾予以报道。</p>  <p><strong>再度出庭 呼吁“悬赏人要讲诚信”</strong></p>  <p> 昨日上午，张扬再度因为悬赏赏金纠纷走上法庭。这一次，被告依然是冯仁全，但原告却换成了龙龙的母亲张洪英，张扬以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。</p>  <p> 张洪英和张扬向法庭递交了很多报纸、杂志对此事的报道，并提供了一些图片和电视媒体的视频资料，以证明龙龙在案件侦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张扬认为，之前自己两次上诉，不少人不支持其要求支付赏金的要求，是因为“他们认为龙龙在案件侦破中发挥的作用更大，就算是兑付赏金也应该给龙龙”。因此，张扬和张洪英一家商量，决定以张洪英为原告提起诉讼。期间，张扬拿出厚厚一摞悬赏的寻人广告呼吁“悬赏人应该讲诚信”。</p>  <p> 昨日的庭审现场，被告冯仁全并未亲自出庭。其诉讼代理人称，对上述资料中所述情况“真实性予以认可，但与本案无关”。昨日上午，当事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，但就赏金的具体金额尚存争议。目前，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。(来源：四川新闻网-成都商报 2010-05-06 )</p>]]></description><category>生活资讯</category><comment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9.html#comment</comments><wfw:comment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</wfw:comment><wfw:commentRs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feed.asp?cmt=69</wfw:commentRss><trackback:ping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cmd.asp?act=tb&amp;id=69&amp;key=21179797</trackback:ping></item><item><title>[玉树大救援]遇难2187人 失踪80人 伤12135人</title><author>decun@163.com (德村)</author><link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8.html</link><pubDate>Fri, 23 Apr 2010 20:27:56 +0800</pubDate><guid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8.html</guid><description><![CDATA[<p>[玉树大救援]遇难2187人 失踪80人 伤12135人</p>]]></description><category>生活资讯</category><comment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8.html#comment</comments><wfw:comment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</wfw:comment><wfw:commentRs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feed.asp?cmt=68</wfw:commentRss><trackback:ping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cmd.asp?act=tb&amp;id=68&amp;key=7d552b5e</trackback:ping></item><item><title>网络已成假冒产品销售主渠道</title><author>decun@163.com (德村)</author><link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7.html</link><pubDate>Fri, 23 Apr 2010 20:15:26 +0800</pubDate><guid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7.html</guid><description><![CDATA[<p>2010-04-23 10:51 来源：解放日报 作者：简工博 <a href="http://news.xinmin.cn/"></a></p>  <p> 今年一季度，本市公安机关共破案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59起，同比增长110%；追缴侵权物品涉案总值3510万元，同比增长4.1%；抓获犯罪嫌疑人126人，同比增长117%。 </p>  <p> 据警方介绍，当前本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上升幅度仍较大。2010年一季度，此类案件立案数量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一半，多为销售假冒名牌服饰、皮具、手表及烟酒。 </p>  <p> 今年3月中旬，警方接到举报，一女子涉嫌贩卖假冒卷烟，立即开展调查，很快查明了这个集运输、存储、销售于一体的假烟犯罪团伙，并先后在本市汉中路、航华新村等地抓获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，捣毁藏假窝点2处，缴获假冒“中华”、“红双喜”、“利群”等品牌卷烟5200余条，价值100余万元。 </p>  <p> 此外，网络售假愈演愈烈，网络已成为销假主渠道。3月初，警方获悉，浦东新区一冯姓女子通过网络销售盗版音像制品，数量较大。侦查员连续数日蹲点守候，掌握了这名冯姓女子的真实姓名、暂住地、仓库等信息。 </p>  <p> 3月26日，侦查员抓获冯某。恰巧此时一辆快递公司车辆停在她家门口，侦查员凭直觉立即上前询问，果然是冯某的快递物品，经查这些物品全部是盗版音像制品。 </p>  <p> 在搜查冯某暂住地时，侦查员第一时间控制了她的交易电脑，发现冯某在网上的交易均由她的弟弟进行，而且弟弟自己也在网上开店铺销售盗版光碟。随后，民警在冯某设在微山二村的仓库内查获盗版音像制品9.8万余张。 </p>  <p> 随着世博会临近，各类制售假冒世博纪念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增多趋势。3月24日，警方在石屏路一快递公司内抓获犯罪嫌疑人余某，当场缴获部分假冒世博纪念邮品。经查，余某从互联网上购得仿冒的世博纪念邮品 《世博珍邮》，再假冒上海礼品收藏公司的名义随机拨打电话加价推销。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。 </p>  <p> 近日，执法人员集中销毁一批“假海宝”。 （解放日报 记者 简工博 实习生 袁博）</p>]]></description><category>生活资讯</category><comment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7.html#comment</comments><wfw:comment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</wfw:comment><wfw:commentRs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feed.asp?cmt=67</wfw:commentRss><trackback:ping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cmd.asp?act=tb&amp;id=67&amp;key=4ff38574</trackback:ping></item><item><title>“五姐弟溺死案”折射媒体伦理</title><author>decun@163.com (德村)</author><link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6.html</link><pubDate>Fri, 23 Apr 2010 20:11:30 +0800</pubDate><guid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6.html</guid><description><![CDATA[<p><em>《新闻实践》供稿&#160;&#160;&#160; 朱永红/文 </em></p>  <p>2010年04月23日11:11 来源：<a href="http://media.people.com.cn/GB/index.html">人民网-传媒频道</a></p>  <p> 2月18日，正月初五下午，天台县蔡氏兄弟的5个小孩失去踪迹。当日深夜，一位知情者在搜狐网论坛发帖，请全国网友帮助寻人，一时间演化成为震惊全国的大案。次日，浙江省内媒体和《瞭望东方周刊》等媒体率先介入，众多的猜疑集中指向涉嫌“重大绑架案”。   <br /> 在此类案件中，人人似乎都是福尔摩斯，都在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获知的消息进行整合加工，从而得出自己的判断。因此，在此类报道中，凡是能够提供尽可能详尽的破案线索，肯定是最吸引读者的。但是此类报道的悖论也正在这里。如果只是报道进展，新闻事件本身对读者缺乏吸引力，读者自己肯定会通过各种消息渠道，以满足自己的知情权，以及尽可能地帮助当事人寻找失踪者。如果将警方的侦破过程毫不隐瞒地全盘托出，则有打草惊蛇的可能，影响警方破案。更可怕的后果是，可能触怒绑匪，危及人质安全。    <br /> 因此，此类案件中，媒体要尽责报道，但一定要遵守新闻伦理，首要一条便是要保证“人质”的安全。但恰恰在这一点上，不管党报还是都市报，在此案报道中都乏善可陈；政府的新闻发言人也未能很好地把握这个分寸。    <br /><b>媒体该不该全盘托出线索</b>    <br /> 事发次日晚，天台警方召开新闻通报会，主管此案的县公安局副局长出面介绍情况。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资讯外，警方还与记者分享了初步了解到的线索以及核实情况。    <br /> 笔者当时也参加了这个通报会，曾在会议结束时提醒警方和其他媒体记者：假若涉嫌绑架人质案，那么这些案件线索可否不要公开报道，以免影响人质的安全。一旦公开，则意味着媒体向绑匪通风报信，绑匪可根据媒体的报道来掌握警方的破案进程。如果其中有一条线索正是绑匪的踪迹，那么媒体等于告诉绑匪：警察发现你的踪迹了，破案线索有可能由此中断，甚至有可能抢在警察之前撕票。    <br /> 经笔者提醒后，警方表示这些线索确实不宜公开报道。通报的目的是扩大线索来源，因为媒体也在尽可能地向全社会征集线索；同时，也是在核实这些线索的真实性。确实，媒体经过一天的采访，也发现了不少警方没有掌握的线索。    <br /> 当晚，笔者发现搜狐网论坛上已将各种线索罗列出来后，便向“楼主”发站内私信，表达了和上述同样的意思。“楼主”立即意会，删除了上网的内容。其后的几天里，“楼主”也只公布案件进展，没有再涉及具体的线索。    <br /> 虽然有警方的提醒，但杭州某些报纸仍然将破案线索作为吸引人的眼球进行重点报道，其中一家都市报甚至将案件定性为确凿的“绑架”，后因在与警方核实细节时被提醒而没有见报。但是，各种线索仍然试图在勾划一个被绑架的图谱。只有浙江日报和都市快报没有报道这些线索，尽管这两家媒体的记者都到了现场，掌握了非常详细的资料。    <br /><b>媒体猜测“落空”之后的反思</b>    <br /> 从常识判断，5个小孩<a href="http://action.utops.cc/click.jsp?adsId=410&amp;adsLeagueId=5&amp;adsUserId=1&amp;siteId=379&amp;siteLeagueId=5&amp;siteUserId=277&amp;scId=2&amp;adsType=98&amp;prices=1.51&amp;checkCode=bb287f33cf62acec4fd7b5d8d78895c3_222.73.161.237&amp;click=1&amp;url=http%3A//www.landyhappy.net&amp;v=0&amp;keyword=%u4E00%u8D77&amp;s=http%3A//media.people.com.cn/GB/40628/11438512.html&amp;rn=268082---2010-4-23-19:55:37">一起</a>发生意外，比如失足掉进水里或者落下山崖等，一般是不太可能的，何况，当地警民进行了地毯式搜索。至于绑架也不可能，因为到失踪第4日时，家长还没有接到索财电话。那么，案件指向很有可能是被拐卖，或者就是极其罕见的意外死亡。但问题是，当事人的孩子最大13岁，最小的也有7岁，以常理推测，拐卖这么大的小孩的可能性也不大。    <br /> 正当各种猜测交织的时候，孩子的尸体在渔塘蓄水池里被发现了。警方勘验之后的结论是失足落水溺亡，此前的各种猜测均不属实。    <br /> 一般来说，案件都是在侵害已经发生之后才成为案件。一旦警方获得的有效线索被泄露，顶多影响案件侦破，一般不会造成新的案件。而人质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，人质的生命掌握在歹徒手中，一方面人质尚未受到生命侵害，另一方面时刻有性命之忧。这是正在发生中的案件，一旦消息披露不慎，将会危及到人质生命安全。    <br /> 因此，人质类案件的报道，和普通的刑事案件报道并不相同，应该以人质安全为第一原则，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此时应该让位。所有可能危及人质安全的报道，应该从媒体上杜绝。    <br /> 此类报道的一个负面样本是台湾白晓燕案。16岁的女生白晓燕在去上学的途中，被包抄而来的绑匪劫持。由于无良媒体的大幅度报道，激怒了绑匪，对白晓燕拳打脚踢并涉嫌强暴，致使不治而亡。这一报道，亦成为台湾媒体伦理标准的负面教材。    <br /><b>政府新闻发布能力尚待提高</b>    <br /> 警方在刑事案发后往往以破案为由而封锁一切消息。在以往的儿童失踪案中，由于警方封锁消息导致资讯不畅，使得很多家长没有采取防范措施，结果同类案件接连发生。    <br /> 同样是儿童失踪案，去年清明节后，儿童失踪的流言在广东河源、东莞等地蔓延，最终演变成“失踪的儿童内脏被挖”等一度流传全国多个城市的恐怖传言。南方日报调查发现，仅河源就有5起儿童失踪事件能够得到证实，但当地警方只在事后有个简短的新闻通稿，称2009年以来河源市共发生儿童失踪案件3宗，警方已成立专案组。这样的资讯发布，对民间的传言只是扬汤止沸。此后，儿童失踪案仍然继续发生。    <br /> 因此，必要的案情通报是非常必要的。民众有权利了解自己和儿童正在面临的威胁，警方不仅无权封锁此类消息，而且有及时告知的义务。    <br /> 在此次事件中，天台县警方向媒体公开案情进展，并向社会寻求案件线索，可以说非常尊重公众的知情权。但是，警方在发布此类讯息时，缺乏相关经验。要么无事奉告，任由事态恶性发展；要么和盘托出，不懂得案情发布的尺度。后来，天台警方的讯息发布很及时，基本上保持每天一次的频率，但没有再出现将破案线索公之于众的现象。    <br /> 由于此案最后定论为意外事故，所以此前媒体的猜测性和泄密性报道才没有造成后果。但经此一役，政府部门缺乏把握资讯的能力、媒体缺乏职业伦理的弱点却完全“裸露”出来。不过瑕不掩瑜，就政府对新闻发布的支持来说，这仍是一次成功运用媒体化解社会突发事件的新闻实践。    <br /> （作者单位：浙江日报特别报道部）</p>]]></description><category>新闻述评</category><comment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post/66.html#comment</comments><wfw:comment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</wfw:comment><wfw:commentRss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feed.asp?cmt=66</wfw:commentRss><trackback:ping>http://www.xrqs.net/Blog/cmd.asp?act=tb&amp;id=66&amp;key=39912602</trackback:ping></item></channel></rss>
